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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亦可构成商标侵权
时间:2024-02-20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3505


近日,义安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该案系被告在经营中不规范使用文字注册商标所导致的商标侵权。

姜某经核准注册第11937xxx号“皇朝”、第23975xxx号“皇朝木门”商标,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门框等且在有效期内。姜某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授权某木业公司使用该两商标,同时明确授权某木业公司可与姜某共同就侵犯该两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某门窗经营部主营各型门、窗产品,其从案外人某门业公司购进门、窗产品,并经该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26790xxx号“皇朝世佳”商标(第19类),因店面门头较窄,无法完整使用“皇朝世佳木门”招牌,遂简化为“皇朝木门”招牌并印制、使用带有“皇朝木门”字样的明信卡片。姜某和某木业公司以某门窗经营部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门窗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官及助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面对面”接待、“背对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门窗经营部当场给付全部赔偿款,案结事了。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能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等不规范使用,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变形使用“皇朝世佳”商标为与之高度相似的“皇朝”“皇朝木门”标识,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撰稿:鲁青山

图片:陈薇